1 开展特定客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回函-2009
基金部函[2009]129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回函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取得QDI资格的基金公司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请示》(交施[2008]第100号)收悉。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简称《特定资产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QDII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境外资产管理(简称“特定境外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政策口径答复如下:
特定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境外资产管理业务,适用《特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同时,应遵守本函的有关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境外资产管理业务,应根据《特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QDII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申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